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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向导”眼镜出了麻烦

眼镜纠纷尚未了断
1998-09-19 来源:生活时报  我有话说

北京市场有一种向导牌全天候驾驶员安全眼镜。从今年7月份开始,一位名叫王家琦的消费者在3家商场连续购买这种眼镜并提出加倍索赔,前两次索赔已成功,第3次却遭到拒绝。目前,围绕后一次应不应该加倍赔偿,双方各执一词。

7月7日,王家琦在北京市长安商场买了两副向导牌眼镜。眼镜的制造商———北京金向导科贸有限公司在产品的外包装及商场的张贴画上宣传说:本产品中国专利号为98201112.1,公安部认可,等等。王家琦的朋友提醒他,现在是1998年,还不可能有“98”打头的专利号出现,“公安部认可”也值得推敲。王家琦经过调查发现,98201112.1专利号还未经授权公告,只是个专利申请号。另外,所谓“公安部认可”一说,实际上是该产品经过了公安部第二研究所检测并得到该所推荐,由公安部二所总经销。据此,王家琦认为,“金向导”公司的宣传有欺骗性,带有明显的误导性质。

王家琦向“金向导”公司提出了索赔要求。7月15日,“金向导”公司对其进行了加倍赔偿。7月12日,王家琦又在双安商场购买了两副眼镜,并于7月16日加倍索赔成功。

“金向导”公司一边进行加倍赔偿,一边开始从各商场的柜台上撤回旧的宣传品,更换新的包装盒。但是,在此过程当中,王家琦又在北京华奥商场购买了5副带有旧宣传品的眼镜,要求加倍赔偿。这一次,“金向导”公司不再答应。

与此同时,“金向导”公司向当地消费者协会反映了这些情况,并提供情况说,王家琦这一次是请别人出面购买眼镜的,还开了抬头为某单位的发票。“金向导”公司认为,这种行为不应受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保护。

目前,这起纠纷尚未了断。一种意见赞成“金向导”公司的做法,认为该公司的宣传错误属于过失误导,而王家琦知假买假,不受《消法》的保护;另一种意见则认为,无论如何“金向导”公司事实上构成了误导,应该加倍赔偿。

事情发生后,“金向导”公司已在《中国商报》上刊登了更正声明,并且印制了新的宣传品,旧的宣传品已基本收回。《电子消费者报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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